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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于2005-3-22发布 累计浏览139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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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可能被河北省高院冤杀,这差不多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了,但是河北方面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或者部门依然以沉默面对世人,以为这样能够保住尊严。 这样的现象很让人愤怒,实际上类似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这有什么奇怪的呢,无论人命关天的死刑案还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只要涉及公权力机关的脸面问题,他们的一贯表现就是否认自己有错或者知道错了所以什么也不说——倒也是,还有什么可说的?——“要我道歉?你不是开玩笑吧?” 从发生学意义上看,这种视错如归的沉着是制度的产物大致没有问题的。咱们不妨借助聂树斌案来看看它是怎样运转的。 一、公安局的侦查权无边 关于这点我在《聂树斌蒙冤死刑案评论之一:刑讯逼供与死刑》中已说得很清楚,因此具体论述从略; 二、检察院、法院没有独立性 中国的各级政府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管理制度是财权和用人权通通由行政机关的财政局和人事局掌握,因此缺乏独立性,而公安局则是行政部门的主要力量,它的地位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自然要看它眼色行事。因此,在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公安局办的案子只要不是特别烂,检察院、法院可能都不会驳回,再说一个财权、人权都不独立的司法机关,又有什么主持正义的资本呢? 三、二审法院成了死刑复核机关,自己给自己办杀人执照 这在《聂树斌蒙冤死刑案评论之一:刑讯逼供与死刑》也已经写过,不再赘述。 四、没有信息公开制度,也没有新闻自由对公权力的监督 这也在《聂树斌蒙冤死刑案评论之一:刑讯逼供与死刑》写过,不再赘述。 除了死刑本身的原因之外,上述四个原因是造成死刑误判的制度原因,由于这种制度原因会导致大量的类似错误,而这些错误的正常曝光以及正常纠正会导致该制度的崩溃,因此制度本身具有一种自我挽救不被摧毁的本能,其具体的方式就是发现错误之后,尽量继续掩饰,如果实在掩饰不下去,只好承认,但即使承认,只要有可能就不纠正;如果迫不得已纠正错误,那还得趁机大造舆论,首先声嘶力竭地表明时代局限导致了错误,其次是认识能力的提高,所以能够纠正,因此该制度是如何如何地健全,因为它能够自我纠正。 这就是目前需要对聂树斌事件负责的部门和人员做金人状,三缄其口的原因,从中我们能够归纳出一点带有普遍性的、规律性的现象,就是错误或者罪行的多米诺效应,第一个小错推动第二个稍稍大一点的错,以致最后错得不可收拾,其中后一个大错是为了掩护前一个小错不被发现,到最后西洋镜戳穿的时候,当事人还要热情地讴歌一番纠错的完美。 一般而言,这种公权力的出错纠错过程如果完整的话,一般会经历下述六个阶段: 1、因权出错(罪);2、将错就错(罪);3、铸成大错(罪);4、死不认错(罪);5、昂首认错(罪);6、颂扬纠错(罪)。 但是,在一个公权力受制约不力的社会,这种公权力罪错递增的现象俯拾皆是,而绝大部分的公权力犯罪或者出错是不为人知的,因此,最多也就到上述第三或者第四阶段为止,很难到第五、六阶段,只有在极少数实在错得过于荒唐离谱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最后两阶段的问题。因此,上述六阶段是个“理想类型”,并非现实中的真实状态,否则这种制度早已崩溃。 迄今为止,聂树斌事件一直在按照本文上述总结出来的规律发展,目前正在发展到最后是否要纠错前的煎熬阶段。本文之所以以聂树斌这位冤死的中国公民的名字来命名公权力罪错递增规则,是因为聂树斌事件最典型地反映了权力不受制约的公权力其最初非故意的出错能够导致的罪行的极限:他们可以将一个完全无辜的人送上刑场而绝无半点愧意! 因此,聂树斌定律的真实存在明确地向我们显示一个真理:聂树斌之死不是一个意外,它随时都可能发生在你我每一个中国人身上:只要刑讯逼供和死刑制度同时存在!只要聂树斌定律继续发挥作用! 2005/3/18 版权声明:未经本文作者的口头授权或者中评网的书面授权,任何纸质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网络等其他媒体在转载时必须保证本文的完整性,并且注明“中评网首发”,同时必须保留本声明及本文其他字符;违反上述声明将被视为侵权,作者及中评网都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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